随着司法机关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出现了个别案件将正常企业经营管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混为一谈的现象。曾经被新闻媒体报道的辽宁佟钢案,是个值得研讨的案例。
其背后折射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企业正常的管理制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
组织架构
企业层级管理≠黑社会等级森严
现代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遵循层级分明、职责清晰的管理原则。以佟钢案为例,其名下的振兴车队、房地产公司等经济实体均建立了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车队设有队长、调度员、稽查员等职位,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加油单等显示,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保福利等构成,与行业通行标准无异。这种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与企业经营目标挂钩的绩效考核体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反观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所谓的"组织架构"往往建立在暴力胁迫基础上,成员间通过人身依附关系形成控制。
例如北方某涉黑案中,组织成员需定期缴纳"保护费",并接受"老大"的绝对领导,甚至出现"不听话就断手断脚"的暴力规训。
而佟钢案中,车队员工可自由选择入职离职,工资发放不与非法行为挂钩,更不存在通过暴力维持的等级制度。王荣丽作为车队实际管理者,其决策权源于股权结构而非暴力威慑,这种企业治理模式与黑社会的权力架构有着本质区别。
管理制度:
企业合规经营vs黑社会非法控制
佟钢案中,振兴车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提升管理水平。这些制度旨在规范经营行为,与交通部以及当地交通部门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完全衔接。
相比之下,涉黑组织的"管理制度"往往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某中部省份的涉黑案中,组织要求成员每日向"大哥"报到,外出需请假登记,甚至规定"打架受伤可报销医药费"。
这种将违法犯罪行为制度化的管理方式,与佟钢案中基于劳动合同的考勤制度形成鲜明对比。
佟钢的企业,虽然也按照企业管理规定对员工有处罚,但这些与黑社会通过私刑维护权威的模式截然不同。
经济特征:
企业合法经营vs黑社会暴力敛财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根据2018《指导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企业的经济来源决定其性质。佟钢名下的振兴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的小区项目均取得合法预售许可;工程均经过公开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符合市场规则,且受到监管。这些经营行为产生的利润,通过股东分红、工资发放等形式合理分配,账目清晰可查。
而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往往表现为暴力攫取非法利益。南方某涉黑案中,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控制砂石市场,以不符合市场价的价格强买强卖,这种以暴力为后盾的"经营"模式,与佟钢案中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的民营企业形成强烈反差。
行为模式:
企业市场竞争vs黑社会有组织犯罪
佟钢案中,振兴车队为维护客运线路秩序,对违规载客行为采取拍照取证、向运管部门举报等措施,属于管理部门缺位之下的自力救济行为。车队协助查获非法营运车辆的案例,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即使有个别员工在纠纷中言行过激,也属于个体行为偏差,与组织决策无关。
反观涉黑组织的行为模式,则往往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组织性。南方某涉黑案中,犯罪组织统一配备管制刀具,通过围堵、打人毁物等手段争夺工地承包权,造成多人重伤。这种系统化的暴力行为与佟钢案中偶发的纠纷存在本质区别。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佟钢案中涉及的"护线"事件,经逐一核查,仅有小部分存在争议。
社会危害:
企业合法用工vs黑社会非法控制
佟钢案中,佟钢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为当地在纳税、吸纳就业人口等方面均有贡献,慈善捐款1600万,为政府垫资1200万做工程建设。车队还规定,残疾人、五保户、军人和军烈属都可以免费乘车,彰显了企业的社会担当,与黑社会"以商养黑"的模式完全不同。
涉黑组织的社会危害则集中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北方某省涉黑案中,犯罪组织通过控制城中村改造项目,强占村民土地300余亩,引发群体性事件17起。这种以暴力手段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让群众失去安全感。而佟钢案中,即使存在个别拆迁补偿争议,但均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未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严格区分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与涉黑犯罪。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厉打击真正的黑恶势力,也要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所指出的:"不能把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刑事化,更不能将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黑社会化。"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http://www.5law.cn/good/difang/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