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藏讯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5月26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共七章五十四条,包含总则,药品研制、注册和生产,药品经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章节,自8月1日起施行。
在药品研制、注册和生产章节,《条例》明确自治区推进建立中药(藏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藏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藏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藏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鼓励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藏医方、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藏药)新药研发。规定中药(藏药)饮片包装应当印有或者贴有标签等内容。
在药品经营章节,《条例》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合,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向偏远地区延伸,鼓励应用新技术新载体销售药品。优化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对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条例》首次明确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要求加快推进藏药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推进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强调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加强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药品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农牧区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偏远区域聘用乡镇、村药品协管员,协助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