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
海关依照《监管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方面,《监管办法》指出,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方面,《监管办法》明确,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海南自贸港内监管方面,《监管办法》规定,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对“零关税”货物进出转存和耗用等情况实施监管。“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暂不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监管办法》强调,海关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作用,为企业、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智慧监管、高效监管。
《监管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