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江某某,博士研究生文化,因妨害公务曾于2007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6年被取保候审,2017年被监视居住,2018年8月8日又再次被逮捕……
2014年4月的一天,江某某因店铺租赁纠纷到派出所报案,因其报警之事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该所值班民警贾某某依法进行了答复,引起江某某不满。之后,江某某在办公室大吵大闹,推打在场民警,抢夺取证设备,并不听劝解。在民警将其拉出派出所门外后,江某某追打民警贾某某,致贾某某右胫前及左腘窝内侧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正常公务活动,造成一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江某某以“公安机关没有提供案发时门外情况的全部录像资料,致使本案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应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江某某因店铺租赁纠纷到派出所报案,在该派出所办公室内,当值班民警贾某某等人答复“其报警之事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后,江某某表示不满,在办公室大吵大闹,推打在场民警,抢夺取证设备,后被民警拉出办公室。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江某某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提供案发时门外情况的全部录像资料,致使本案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合议庭认为:虽然控方就案发时门外的情况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但由于公安机关始终没能提供案发时门外的完整录像,仍无法查清贾某某在门外受伤的具体过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江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的公务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江某某致贾某某轻微伤”这一情节无法查清,应对江某某的刑罚予以调整。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某某的定罪部分。上诉人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