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指出: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据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