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雨)日前,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进行了修改,正在征求意见。在水域内捕鱼、游泳或清洗车辆、衣物,拟被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提出,为确保水库安全,库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围栏外划定三百米至五百米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权不变。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对水源产生污染的行为。在水库封闭区内,禁止放牧、晒粮、钓鱼、游泳等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坪;在水域内捕鱼、炸鱼、钓鱼、游泳和其他旅游活动;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物;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在水库内取水;在建(构)筑物、纪念碑、雕塑上乱刻乱画等活动等七项行为由济南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照明、输变电线路、输水管涵等水库设施的以及在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污染水源等活动的,由济南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盗窃水库设施、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寻衅滋事干扰水库正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